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 鄭玉鳳 被告 林旺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玉鳳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林旺盛,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執行羈押日期:民國103年7月31日),茲聲請人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而本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本案已於103年8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又被告陳稱之前係因工作在外、未收到通知單,才未到庭,目前已定居在高雄市茄萣區戶籍地,收入不豐、希望能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等語,認令其具保應足生相當之警惕作用等情,認應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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