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 韓廣湘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黃南光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 柯一杰 間因102年消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韓廣湘、許榮棋提起上訴到院,分別就二人之上訴利益核定,上訴人韓廣湘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訴人許榮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