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毀損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毀損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該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職是,如受刑人於假釋期滿後,其所犯之罪均視為已執行完畢,自無適用上開減刑或視為減刑規定之餘地,即無就所減之刑重訂應執行刑可言。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毀損、偽造文書及殺人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載之偽造文書及殺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3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月確定,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毀損罪接續執行後,受刑人甲○○於90年3月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6年11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此有各該案號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四月、十四年一月既已視為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視為減刑規定,並就所減之刑重定應執行刑之餘地,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損│偽造文書│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十四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刑法第187條、302│││││條第1項、第27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犯罪日期│81年10月13日│81年10月13日│80年7月2日至80年│││││9月18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81年度偵字│檢察署82年度偵字│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16289號│第1839號│第686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3年度訴緝字第│82年度易緝字第│82年度重訴緝字第││││149號│307號│5號││事實審├───┼────────┼────────┼────────┤││判決│83年12月20日│82年11月10日│83年3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3年度訴緝字第│82年度易緝字第│82年度重訴緝字第││││149號│307號│5號││判決├───┼────────┼────────┼────────┤││判決確│84年2月3日│82年11月25日│83年7月1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不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款第2條第2項但│款第2條第2項但││││書│書││├───────┼────────┼────────┼────────┤│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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