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通緝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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