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壹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件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編號1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件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件編號2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