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翁玉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勝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本件支票票據號碼HS0000000提示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即退票日),有卷附之聲請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6年度促字第4948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500,000元│96年10月25日│├──┼───────────┼───────┤│002│500,000元│96年10月29日│├──┼───────────┼───────┤│003│500,000元│96年10月3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