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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