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二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十日內補正。查該裁定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簡清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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