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何慧珊 被告 胡弘進 上列被告毀損案件(103年度簡字第238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