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育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營偵字第1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顏育德於民國103年4月13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南市○○區○里里○○○00號,黃金本住處之倉庫前,徒手竊取黃金本放置於倉庫前之農用噴霧機1台、92無鉛汽油1桶,搬運至其駕駛之小客車上後離去,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顏育德業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死亡,此有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可稽(見易字卷第71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