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折合銀元捌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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