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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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0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二、九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晚上十一時許,在新竹縣○○鎮○○里○○路○○○巷○號一樓,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二
二、九九二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二三公克)。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物品(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二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二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三五七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據此,上開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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