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妨害自由罪嫌,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在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四號妨害自由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已於訴訟外達成和解,原告願撤回起訴,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