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周柔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倚昀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原告所出租之雅房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查報被告吳倚昀之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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