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何祥瑀 法定代理人 何名傳 法定代理人 李明媚 原告何名傳原告 李延超 送達代收人李明媚被告 劉恩瑞 被告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讚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苗交簡字第7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羅貞元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