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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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公亮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公亮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判決後,於100年8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地(住所地:臺中市○區○○里○○路○段○○巷○弄○○號),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惟被告遲至100年9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