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30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9年6月8日起至119年6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9年6月9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6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1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23,48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借據1件、建物登記謄本3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1件、概括承受公告1件、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1件為證。
四、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7年3月29日合併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
五、另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3224號建物不動產全部,惟該建號建物不動產抵押權權利範圍僅設定86分之2,逾設定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63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243-2│建│827.00│20000分之414│└──┴───┴────┴────┴───┴─┴────┴──────┘┌─────────────────────────────────────┐│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4層樓房│74│74│平│鋼筋│9.│平│全部│││85│永康里永大路│康市蜈蜞│鋼筋混凝│.4│.4│方│混凝│81│方│││││2段1526巷2弄│潭段1243│土造│3│3│公│土造││公│││││2號10樓之7│-2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蜈蜞潭段331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2;││蜈蜞潭段33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2│3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4層樓房│21│21│平│鋼筋│1.│平│全部│││84│永康里永大路│康市蜈蜞│鋼筋混凝│.1│.1│方│混凝│87│方│││││2段1526巷2弄│潭段1243│土造│3│3│公│土造││公│││││2號10樓之6│-2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蜈蜞潭段331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蜈蜞潭段33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3│3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4層樓房│18│18│平│86分之││││24│永康里永大路│康市蜈蜞│鋼筋混凝│.8│.8│方│2│││││2段1526巷2弄│潭段1243│土造│7│7│公││││││2號│-2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蜈蜞潭段331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00;││蜈蜞潭段33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