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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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安丞 建築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67號事件承審之合議庭法官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合議庭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按,則依上開說明,承審之合議庭法官既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自不得再對之為聲請迴避,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