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山鉿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被告 陳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前以105年度補字第104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萬4,6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4,159元,惟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及原告已繳納之8,915元,尚不足8萬4,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