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債權人 楊秀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氏翠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為催告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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