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徐建平 被告 黃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上開裁定並於106年2月8日送達於原告之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6年2月13日屆滿,嗣原告於106年2月13日補繳裁判費,本院於106年2月14日認原告未依限補繳,以原裁定駁回其訴,然其收據遲至106年2月21日始送交本院承辦股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據各1份在卷可查,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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