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729號債權人 陳廖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風「凌」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原聲請狀之聲請法院為臺中地方法院)。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四、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