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黃崇盛 被告京畿工業有限公司被告昌晉工業有限公司被告祥皓工業有限公司前列京畿工業有限公司、昌晉工業有限公司、祥皓工業有限公司共同兼法定代理 廖永澄 ○號被告廖永澄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畿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200元(計算式:27,360元×12月×10年=3,283,200元),加計上開第1至3項聲明前段請求之4萬1,040元、13萬3,380元、8萬2,080元,及聲明第4項之307萬8,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51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