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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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煥維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1月23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左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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