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設置充電線座之權利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趙玉華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川十善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設置充電線座之權利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即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十分之一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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