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毛來春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毛來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毛來春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