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有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壹
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