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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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丙○○
丁○○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二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