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零時許復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情事,並扣得疑似海洛因之物品(鑑定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俟扣案物品鑑定完竣後再行傳提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