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晚上十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與大福路口,見甲○○所有,先於九十年四月二日上午五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為不詳人所竊取,棄置路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鎖,鑰匙插在電門上,乃發動引擎開走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用。嗣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八分許,駕駛前開車輛經南投縣○○鄉○○村○○○路路段時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連續犯屬裁判上之一罪,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其部分之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先予敘明。查被告丙○○前因於九十年一月三日、三月九日,連續在南投縣南投市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處,持兇器竊盜電纜線等物,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號判決「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扣案油壓剪二支均沒收。」,嗣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確定,有判決書與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函在卷可憑。核與前開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告犯罪時間相近,所犯罪名基本構成要件相同,屬連續犯一罪關係,是依首揭說明,本件檢察官即公訴人所指被告之犯行自為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請併案審理該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案件意旨略以:被告丙○○於九十年八月十九日晚上八時四十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與中西路口,為警查獲駕用乙○○失竊,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貨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且與經提起公訴之本案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因前開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本案已經本院判決免
訴,本院無得併審檢察官此未經起訴送請併案審理之案件,自應將此案件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