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958號債權人韋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杜甫德舜旭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杜甫德之實際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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