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彭佩珍 被告 陳思帆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帆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里區○○路○○○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思帆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0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即被告之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於規定,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里區○○路○○○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楊文廣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