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張美娟 鄭採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范少怡范文德范芝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2,0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44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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