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一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叁拾捌元柒角,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元以下不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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