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諮群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訴訟代理人 楊慈玲 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忠孝分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壹拾肆萬貳仟伍佰│0000000│八個│││台灣分公司│行││元││月│├─┼─────────┼─────────┼───────────┼────────┼────────┼──┤│2│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壹拾肆萬貳仟伍佰│0000000│六個│││台灣分公司│行││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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