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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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六三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富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壹仟零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