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9,41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59,895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繕本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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