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己○○
丁○○庚○○辛○○乙○○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己○○、丁○○、庚○○、辛○○、乙○○、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96年度金訴字第23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而被告丙○○雖未在本案起訴,因其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為原告一併起訴,然被告 張善均 等人既因追加起訴與規定不符,而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由程序上駁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丙○○部分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洪挺梧法官簡芳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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