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交上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易字第670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詩涵選任辯護人蔡淑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36號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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