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宜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3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重壹點壹柒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
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宜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⑴民國99年11月15日21時許,在桃園縣楊梅市某汽車旅館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11月16日17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與城北街交岔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吸食器1組、玻璃球2個及電子磅秤1個。⑵99年12月
5日6時許,在新竹市月圓汽車旅館119號房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9時許,在上揭汽車旅館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載安非他命,應予更正)1包(毛重1.45公克)。上開犯行,經依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1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0年安字第54號)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010006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經查,被告謝宜君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第2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而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1.45公克(保管字號:100年度安字第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偵查卷第35頁),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送驗總重1.1788公克,驗餘總重1.177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00100063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見同上偵查卷第37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