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小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2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