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68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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