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68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