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吳虎 (HamiltonKaplan)
被 上訴人 李宜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
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花簡字第10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
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於同年4月3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可參。
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依上述說明,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