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乙○○住高雄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柯彩燕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