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琇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鳳珠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