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琇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鳳珠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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