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AD000-A11045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84號、111年度偵字第3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D000-A110456A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AD000-A11045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認部分犯行,然有告訴人指訴及監視器攝錄影像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嫌疑重大,本院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或防免其再犯,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陳昱維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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