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周照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周照瑩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