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王星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秀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相對人吳秀裡、債務人 蔡幸純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