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95號債權人 李順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家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據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所示,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定代理人張家豪)。
二、如法定代理人張家豪亦為債務人,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須有張家豪之簽名),並且更正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家豪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