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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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96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忠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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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96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忠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